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901206XK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子项 |
该行政许可无子项内容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法律援助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 |
责任主体 |
阿克苏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办理该行政许可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⑥合伙协议(适用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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