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901207CF00300 |
职权名称 |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该行政处罚无子项内容 |
实施对象 |
机动车驾驶人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8956 |
责任主体 |
阿克苏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办理该行政处罚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进行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受案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听取意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行政处罚事实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