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901216CF14200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子项 |
该行政处罚无子项内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承办机构 |
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办理该行政处罚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