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901209XK01100 |
职权名称 |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的许可 |
子项 |
该行政许可无子项内容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它组织 |
承办机构 |
审批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阿克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办理该行政许可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说明饲养的原因、时间、地点、数量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场地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教学科研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种类、数量、垃圾、粪便排放量、及防止污染周边环境采取的整治措施等材料,等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审批机关自收到各项材料后,由审核人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测,审核合格由分管领导签字。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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