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901210XK001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 |
该行政许可无子项内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6个 |
责任主体 |
阿克苏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办理该行政许可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